廣州工程承包建設合同糾紛律師建設工程裝修
概述:【免費咨詢】律正律師139 2503 6066 廣州建筑工程律師,專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13年,辯護思路廣,應對策略多,出庭辯護實戰經驗豐富,曾為房地產企業法律顧問,有很多成功案例,歡迎來電咨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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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7月13日,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《工程承包建設合同》,雙方約定,B公司將某住宅小區的附屬工程發包給A公司。合同簽訂后,A公司按約定向B公司繳納了工程保證金60萬,B公司向A公司出具收條一份。之后A公司派遣專業人員進入施工場地施工。在A公司施工9個月后,由于資金周轉緊張B公司通知A公司暫停工程施工。A公司接到通知之后立即停工等待,后來再未施工。2017年10月4日,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龔某與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某簽訂了一份《協議書》,雙方就A公司承包的工程關于支付工程款、退還保證金、賠償資金占用費以及各項損失達成一致意見:經雙方共同確認,截止2017年4月,B公司應付A公司的各項費用共計319萬元;B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前支付A公司工程款200萬元,2018年3月1日前將剩余的119萬元工程款全額支付A公司;若B公司逾期不能支付A公司以上款項,A公司有權從2018年3月1日起按全部金額319萬元向B公司按月計取2%的逾期支付違約金。在簽訂此《協議書》后,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羅某變更為龔某。B公司分別于2017年11月向A公司支付100萬元,2017年12月支付50萬元,2018年1月支付50萬元,共計200萬元,后未再支付。按《協議書》約定,現B公司尚欠A公司工程款119萬以及違約金等各項費用。之后A公司將B公司訴至人民法院,B公司辯稱因B公司在與A公司簽訂《工程承包建設合同》和《協議書》時公司已經交由他人托管,羅某不能代表B公司簽訂合同,故上述合同及協議均屬于無效合同,B公司只同意返還A公司萬元。法律分析:具有真實意思表示且依法成立的合同,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。本案中,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《工程承包建設合同》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,該合同未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,系有效合同。雙方當事人理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。A公司在簽訂合同后,按約定向B公司繳納保證金60萬,B公司在收到該保證金后向A公司出具收條一份。但履行合同的過程中,因B公司的資金周轉困難導致A公司不能繼續施工完成合同。B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,其行為已經構成實際違約,故應當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。在B公司違約后,雙方于2017年10月4日自愿達成《協議書》,該協議是雙方對退還工程保證金、逾期支付違約金以及賠償相關損失的重新約定,且該《協議書》不存在任何欺詐、脅迫行為,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,故該《協議書》合法有效,在該協議被撤銷前,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,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該協議約定全面履行義務。陳某作為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是可以代表A公司簽訂合同和協議書的。根據《協議書》約定,雙方均認可B公司應退還A公司工程保證金、逾期支付違約金及其他資金損失。對于A公司主張逾期利息的問題,按照雙方在《協議書》中的約定,A公司有權2018年3月1日起按全部金額319萬元向B公司按月計取2%的逾期支付違約金。關于B公司的辯稱,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《工程承包建設合同》和《協議書》簽訂之后變更,A公司有理由相信當時的羅某能代表公司簽訂合同和協議,B公司應該承擔支付上述款項的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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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7月13日,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《工程承包建設合同》,雙方約定,B公司將某住宅小區的附屬工程發包給A公司。合同簽訂后,A公司按約定向B公司繳納了工程保證金60萬,B公司向A公司出具收條一份。之后A公司派遣專業人員進入施工場地施工。在A公司施工9個月后,由于資金周轉緊張B公司通知A公司暫停工程施工。A公司接到通知之后立即停工等待,后來再未施工。2017年10月4日,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龔某與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某簽訂了一份《協議書》,雙方就A公司承包的工程關于支付工程款、退還保證金、賠償資金占用費以及各項損失達成一致意見:經雙方共同確認,截止2017年4月,B公司應付A公司的各項費用共計319萬元;B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前支付A公司工程款200萬元,2018年3月1日前將剩余的119萬元工程款全額支付A公司;若B公司逾期不能支付A公司以上款項,A公司有權從2018年3月1日起按全部金額319萬元向B公司按月計取2%的逾期支付違約金。在簽訂此《協議書》后,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羅某變更為龔某。B公司分別于2017年11月向A公司支付100萬元,2017年12月支付50萬元,2018年1月支付50萬元,共計200萬元,后未再支付。按《協議書》約定,現B公司尚欠A公司工程款119萬以及違約金等各項費用。之后A公司將B公司訴至人民法院,B公司辯稱因B公司在與A公司簽訂《工程承包建設合同》和《協議書》時公司已經交由他人托管,羅某不能代表B公司簽訂合同,故上述合同及協議均屬于無效合同,B公司只同意返還A公司萬元。法律分析:具有真實意思表示且依法成立的合同,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。本案中,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《工程承包建設合同》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,該合同未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,系有效合同。雙方當事人理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。A公司在簽訂合同后,按約定向B公司繳納保證金60萬,B公司在收到該保證金后向A公司出具收條一份。但履行合同的過程中,因B公司的資金周轉困難導致A公司不能繼續施工完成合同。B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,其行為已經構成實際違約,故應當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。在B公司違約后,雙方于2017年10月4日自愿達成《協議書》,該協議是雙方對退還工程保證金、逾期支付違約金以及賠償相關損失的重新約定,且該《協議書》不存在任何欺詐、脅迫行為,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,故該《協議書》合法有效,在該協議被撤銷前,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,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該協議約定全面履行義務。陳某作為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是可以代表A公司簽訂合同和協議書的。根據《協議書》約定,雙方均認可B公司應退還A公司工程保證金、逾期支付違約金及其他資金損失。對于A公司主張逾期利息的問題,按照雙方在《協議書》中的約定,A公司有權2018年3月1日起按全部金額319萬元向B公司按月計取2%的逾期支付違約金。關于B公司的辯稱,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《工程承包建設合同》和《協議書》簽訂之后變更,A公司有理由相信當時的羅某能代表公司簽訂合同和協議,B公司應該承擔支付上述款項的責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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